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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26日消息,电子烟行业重要的征税公告在25日正式公布,这也意味着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重要事项终于靴子落地。
25日下午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,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,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。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,生产(进口)环节的税率为36%,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%。
电子烟征税意义重大
电子烟国标设定了产品标准,可以让消费者购买到质量可靠的电子烟产品。
电子烟管理办法规范了经营标准,设定了市场准入门槛,可以让全产业链从业者持证经营,合规经营。
电子烟开征消费税将电子烟与传统烟草提升到同一位置,虽然按照乙类卷烟征税,但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,还可以对电子烟过度扩张起到抑制作用。
通过上述三项重要政策的发布,电子烟在未来的经营将是完全合法合规的产业,国标审评,持证经营,合法纳税,外人已无可指责之理由。
由此可见,外部对电子烟的质疑基本得到解决,剩下的问题就是行业内卷和肃清行业非法现象了,不着急,慢慢来。
解读:品牌方承受压力,涨价与否成博弈论
电子烟税的确定,将对电子烟产业链、电子烟价格产生重要影响,蓝洞根据对公告的理解和对电子烟人士的采访,尽可能作出一些解读,但不敢保证完全准确,仅供各位从业者参考,最终以11月1日的最终变化为准。
从公告来看,电子烟消费税有两个环节,一个环节是生产环节征收36%,一个是批发环节征收11%。
根据公告,生产环节的纳税主体是品牌方,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,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。举例来说,缴纳36%税的企业是悦刻、柚子这样的品牌方,代工厂、烟油提供方和尼古丁提供方等并不承担这36%的法定税负。
所以,目前过审的电子烟品牌将成为这36%消费税的纳税方。但是,品牌方是可以基于商业层面与供应商进行洽谈,双方共同根据目前的消费税情况重新商定供货和代工的成本等,代工方也会考虑如果品牌方完全承担这36%的税,有可能品牌活不下去,那代工业务也会越做越小,所以,品牌是可以和代工方商量成本降价的,但这仅仅是商业层面,并非法定层面的义务。
烟草公司从品牌方批发获得产品后,会加上一定的差价,然后对批发价销售额进行11%的纳税。
理清楚各环节谁纳税以后,我们再来看终端零售价格会如何影响。
目前店主们比较担心品牌环节的36%税负会被如何分担转移,毕竟批发环节的11%涨价是几乎可以预见必有的,但品牌端的36%征税如何分担就显得比较重要了。
目前电子烟品牌会有13%的增值税,再加上36%的消费税,品牌端面临的压力不小,但必须要做这个选择题,涨价or不涨价。
如果不涨价,意味着品牌将自己消化掉这36%的成本,终端价格只会有小幅度变化。如果涨价,意味着零售端的价格可能会相应的增加。
最终这会成为一道考验财务部门的算术题和考验公司的博弈论。
涨价与否成了博弈论。你涨对手不涨,你吃亏,你涨多了对手少了你还是吃亏,你不涨你又要承担所有税。这可如何是好。
有供应链表示,将和品牌共同承担消费税,也就是做出不涨价的决定,这样问题就好办了,不会明显影响终端零售价格。
说到供应链的问题,有必要说一下,目前思摩尔占据了国内几家知名品牌的代工,包括悦刻、柚子、魔笛和雪加,可以说至少90%的市场份额,这几家品牌的决定尤为重要。
如果某品牌决定最终不涨价,要么就是自己承担所有,要么就是和供应链联合承担。
另外有消息显示,有经验的品牌方在给国标产品定价时已经预留了征税空间,所以,即便自己承担所有消费税,目前的品牌毛利率也可以支持企业正常发展。
所以,一种很可能的情况是,大部分品牌会选择不涨价,继续维持现状,其他品牌只能咬紧牙关跟随。
蓝洞和五家头部品牌进行了非官方的交流,暂时没有非常肯定的结论。
A品牌表示需要计算计算税负、成本和毛利的变化情况再来决定。
B品牌表示大概率要涨价了,不然企业的经营压力太大了。
C、D品牌表示不涨价,因为之前国标定价的时候就已经考虑了消费税的部分。
E品牌表示随大流,大家伙儿涨就跟着涨,大家伙儿维持现状就维持现状。
看来,各家品牌的价格究竟如何变化,只能等到11月1日了。
品牌只剩两天时间考虑是否涨价
蓝洞了解到,在25日征税公告发布后,品牌将只有两天时间对是否涨价作出评估、思考和决定。
也就是说,从26日起算到27日前的这两天,品牌可以对本企业已填报出厂价格的产品原出厂价进行调整,包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等。
此外,在10月28日的22点前,需要在建议零售价调整模块进行填报,最终的新价格将于11月1日零时生效,新的交易将按照新的价格执行。
店主端调研:销售举步维艰,均不希望涨价
店主端的调研显示,均表示不希望看到目前的零售价格体系再被调整,毕竟在没有水果味合法销售的情况下,目前店里的国标烟草产品销售相对困难,如果再对此进行涨价的话,零售端可能会举步维艰。
目前店主普遍吐槽的销售困难聚焦在两个方面,一是目前市场上的水果味产品和一次性电子烟还有不少非法销售,导致用户暂时不选择购买国标,二是目前的国标烟草口味还需要用户接受,如果国标口味可以有相对的改善,用户的复购可能会进一步提升。
店主们只有等着品牌们的最终决定,还有6天时间,品牌们会如何解题,将是个十分考验的博弈。
附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全文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
为完善消费税制度,维护税制公平统一,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,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
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,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。
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,包括烟弹、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。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。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。
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见附件。
二、关于纳税人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(进口)、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。
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,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,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(以下称持有商标)的企业。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,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。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,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。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,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。
三、关于适用税率
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。生产(进口)环节的税率为36%,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%。
四、关于计税价格
纳税人生产、批发电子烟的,按照生产、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。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,按照经销商(代理商)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。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,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。
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,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;未分开核算的,一并缴纳消费税。
五、关于进、出口政策
纳税人出口电子烟,适用出口退(免)税政策。
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。
除上述规定外,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,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。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等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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